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慶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1萬8,93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21萬8,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