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原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被告 林俐妏
林冠佑 林千芳 林怡廷
林啓陽 邱麗芳 邱豐義 周英傑 林耿如 吳怡慧
洪乙彥 廖光雄 曾錦麟 廖欽錫 林冠名 林敏純 林孜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兩造為高雄市燕巢區中安段608、608-1、608-2、608-3、608-4、60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分割上開土地。因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燕巢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