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李傳鑑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被告 張元謙 即豐采園藝造景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峻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青 被告廣云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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