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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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世珍 等十二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
記載相對人即被告鄭世珍等12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且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
12月6日依法寄存送達在西湖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爰不為裁判費負擔之諭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