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雪萍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門牌彰化縣○○鄉○○村○鄉路○○號1樓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
物課稅現值資料或附近房屋成交紀錄...等)。
三、依前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