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雪萍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門牌彰化縣○○鄉○○村○鄉路○○號1樓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前開建
  物課稅現值資料或附近房屋成交紀錄...等)。
三、依前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