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6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②壹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③壹萬貳仟壹佰元④捌仟陸佰玖拾柒元⑤壹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②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③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④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⑤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二點三七②十八點三七③十七點八五④十八點八五⑤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俊傑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1日止累計177,153元正未給付,其中170,216元為本金;5,65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俊傑於民國101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1日止累計161,684元正未給付,其中153,828元為本金;7,072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俊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2日止累計42,704元正未給付,其中38,626元為消費款;2,438元為循環利息;1,6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