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被告 黃皇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皇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皇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800元,應繳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