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庭葳 非訟代理人 朱孟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 林儷華 、 劉守裕 、劉守湧、 劉國旭 、 劉家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新臺幣肆佰萬元借款之加速條款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