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銘祐
蔡黃春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 宋國棟
盧進隆 臺中市政府上一人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宋國棟、盧進隆重傷害等案件(99年度自字第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自訴暨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宋國棟被訴強制、頂替及被告盧進隆被訴強制、重傷害未遂、教唆頂替及藏匿犯人等罪嫌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宋國棟、盧進隆被訴共同強制罪部分均無罪,及被告盧進隆被訴共同重傷害未遂部分無罪,及被告宋國棟被訴頂替、盧進隆被訴教唆頂替、藏匿犯人部分均自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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