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57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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