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分別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
別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
參拾捌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捌佰陸拾貳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丙○○於民國97年8月10日參加原
告為會首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會首連同會員計17會,每月
會款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約定會期自97年8月10日
起至98年12月10日止,每月10日開標,會員並應於開標後3
日內繳納會款,被告乙○○、丙○○分別於97年9月份、97
年10月份得標,並各取得得標金245,000元、248,600元,詎
被告乙○○於98年7月份僅給付會款5,000元,其後均未給付
會款,迄98年12月份止,被告乙○○積欠會款115,000元,
而被告丙○○於98年9月份即拒付會款,迄98年12月份止,
被告丙○○積欠會款80,000元,爰依合會契約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15,000元,及
自98年7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98年9月13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二人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簿、
簽收簿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
揭主張屬實。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
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
,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
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
,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1第
1項、第709條之7第1項、第2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乙○○、丙○○既與原告訂立合會契約,依據上開民法
規定,即有依約於每期標會後給付會款之義務,被告乙○○
、丙○○積欠會款,居於會首地位之原告自有請求被告乙○
○、丙○○給付會款之權利。而本件互助會會款應於開標後
3日內收齊,故每月10日開標,會款應於每月13日前繳交會
款予會首,否則應自14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據以請
求被告乙○○給付115,000元,以及如附表一所示各期應給
付金額,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丙○○給付80,000元,以及如附表二所示
各期應給付金額,自該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
逾上開請求之遲延利息部分(即被告乙○○自98年7月13日
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被告丙○○自98年9月13日之翌日起
算遲延利息),洵嫌無稽,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附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
┌───────────────────────────────┐
│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05號判決附表一:│
├──┬───────┬────────────┬───────┤
│編號│積欠會款之時期│積欠會款之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1│98年7月份│15,000元│98年7月14日│
├──┼───────┼────────────┼───────┤
│2│98年8月份│20,000元│98年8月14日│
├──┼───────┼────────────┼───────┤
│3│98年9月份│20,000元│98年9月14日│
├──┼───────┼────────────┼───────┤
│4│98年10月份│20,000元│98年10月14日│
├──┼───────┼────────────┼───────┤
│5│98年11月份│20,000元│98年11月14日│
├──┼───────┼────────────┼───────┤
│6│98年12月份│20,000元│98年12月14日│
└──┴───────┴────────────┴───────┘
┌───────────────────────────────┐
│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05號判決附表二:│
├──┬───────┬───────────┬────────┤
│1│98年9月份│20,000元│98年9月14日│
├──┼───────┼───────────┼────────┤
│2│98年10月份│20,000元│98年10月14日│
├──┼───────┼───────────┼────────┤
│3│98年11月份│20,000元│98年11月14日│
├──┼───────┼───────────┼────────┤
│4│98年12月份│20,000元│98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