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張明峻 即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之董事長,依照內政部94年8月31日台內字第0940033254號函,修正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組織及捐助章程關於董事選舉辦法、董事會之職權、財產處分程序、年度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報告之核備等項目條文,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經第5屆第9次董事會於95年2月18日決議變更修訂該財團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95年5月15日以台內社字第0950082496號函同意辦理驗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第5屆第9次全體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組織及捐助章程、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內政部95年5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50082496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