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81號原告 藍韋博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埔監裁字第62-JC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