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05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9月20日期滿。扣案之盜版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吳岱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5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0年9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之衣服1件(所仿冒商標之註冊/審定號「0000000」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4月21日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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