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