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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