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95年1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後於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5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83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7年9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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