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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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華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