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寅生 即 陳堃秀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堃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