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陳俊 被告 褚順清 被告 慶翔 事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進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0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95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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