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香雪櫻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 楊讚欽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楊讚欽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