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賴錦章 被告 陳寶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3,710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占用土地面積12.3㎡×土地公告現值3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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