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新強
樓訴訟代理人 黃綉娥 被告 吳逸書 上列被告吳逸書因101年度簡字第1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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