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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