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7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姜進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進隆於民國92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7年11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6,68
7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