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宗財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之記載,應增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公訴人之記載,漏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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