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吳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李泉於民國95年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06,912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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