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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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侵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陽明中學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函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