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林均翰 被告 白宗耀
洪嘉駿 王郁豪 曾宇嘉 董柏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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