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4月確定(下稱第①、②案);於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下稱第③、④案);於同年間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5月確定(下稱第⑤、⑥、⑦案);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⑧案);上揭第①至⑧案,經中高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受刑人復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⑨案);再於107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埔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⑩案)。受刑人入監執行甲執行案後,接續執行第⑨、⑩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848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848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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