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原告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進財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依訴之聲明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迄未補正,亦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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