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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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