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鄭素真 (即 陳明智 之繼承人)
陳文胤 (即陳明智之繼承人) 陳文鑫 (即陳明智之繼承人) 陳明朝 陳麗雲 李佳鈞 (原名: 李嘉雯陳嘉婷 陳嘉霖 吳榮波 吳政發 吳淑珠 吳淑玲 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既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於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一方可獲得債權清償之財產利益無關。經查,本件債務人即被告吳政發就所繼承之遺產即坐落於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係公同共有25分之1,是本件債務人於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13萬3,0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共為6,438(3,631+514+838+1,45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4,400元×權利範圍1/25=1,133,0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萬3,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並補提被告鄭素真(即陳明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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