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4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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