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吳建德 代理人 吳炳文 相對人 黃源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已出境,惟其出境前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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