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崇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3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