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等2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核先敘明。茲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對本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8年5月28日108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嗣經本院審判長以108年6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21日送達,經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供參。從而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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