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詹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