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4404號債權人高雄縣旗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李乾雄 債務人 宜秀勤 債務人 力榮吉 債務人 力榮貴 債務人 鄂文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秀勤、力榮吉、力榮貴、鄂文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宜秀勤、力榮吉、力榮貴、鄂文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