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被告 郭家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