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15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耀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馬耀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併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