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商標之香煙拾包,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偵字第1093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長壽」商標之香煙10包,係受刑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偵查卷第14頁),是依前開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鄭裕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