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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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楊瀚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參加訴訟人合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秋涼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