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永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3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受刑人陳永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7日7時│104年4月1日上午7│104年1月17日13時│││30分許│時39分許│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42號│偵字第1799號│偵字第1029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事實審││第32號│第64號│第76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10日│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21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判決││第32號│第64號│第76號││├────┼────────┼────────┼────────┤││判決│104年4月13日│104年6月4日│104年6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32號│執字第1352號│執字第158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17日13時│104年1月22日13、│104年3月30日上午│││10分許後│14時│6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9號│偵緝字第165號│偵字第2184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事實審││第76號│第114號│第98號││├────┼────────┼────────┼────────┤││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104年度原花簡字││判決││第76號│第114號│第98號││├────┼────────┼────────┼────────┤││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80號│執字第2284號│執字第2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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