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永富 相對人 羅珮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杜修明 於民國10
4年5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杜修明向聲請人借款8,7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
4年5月15日起至116年5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杜修明自105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7,231,2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於105年12月28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珮菱,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羅珮菱及債務人杜修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羅珮菱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債務人杜修明則具狀陳稱,已於106年4月5日與聲請人協商繳交利息事宜並達成共識,於106年4月15日前補交二個月利息,爾後依約續行繳納本息,可向聲請人查證等語。本院於106年4月11日行文通知聲請人,就債務人杜修明之陳述意見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06年4月19日亦具狀陳報該筆借款僅繳付利息至106年2月15日,履經催討,迄未依約清償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13││0│6│18.12│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002│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68││0│42│15.75│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003│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68-1││0│34│49.81│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004│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68-2││0│25│53.54│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005│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68-3││0│2│56.96│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006│屏東縣│恆春鎮│大潭││968-4││0│7│65.94│全部│信託委託人:│││││││││││││杜修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