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