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慧
謝欣樺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淑慧、謝欣樺2人(並互為告訴人)均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起訴,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蔡淑慧、謝欣樺2人成立調解,並互相撤回傷害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