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黃建德 被告 高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榮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67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