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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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簡志騰 被告 謝東樹 被告 吳秋養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東樹、吳秋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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