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廖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3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3號假扣押執行案卷內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